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小抗字第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國小抗字第1號
- 抗告人
-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
- 相對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法定代理人
- 王俊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20日本院107 年度桃國小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36 條之32及第495 條之1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20日本院107 年度桃國小字第3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9 年度救字第23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審判長另於109 年2 月21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9 年3 月6 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抗告人迄今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依上說明,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