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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小上字第1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卓立婷李麗珍林其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小上字第19號

上訴人
游黃貝
被上訴人
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
法定代理人
蔡芳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5日本院桃園簡易庭107 年度壢小字第43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第436 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36 條之32準用第468 條、第469 條第1 款至第5 款規定,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而判決有同法第469 條規定所列第1 款至第5 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以小額訴訟程序第一審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時,就原判決如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第1 款至第5 款所列各款事由提起上訴者,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之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上訴狀或理由書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小額程式之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14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規定,可知同法第469 條第6 款「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之上訴事由,於小額事件上訴程序並不準用,是於小額事件所謂違背法令,並不包含認定事實錯誤、取捨證據不當或就當事人提出之事實或證據疏於調查或漏未斟酌之情形。另小額事件之上訴人如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正合法之上訴理由書,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4 條第1 項前段及第471 條第1 項之規定,第二審法院毋庸命其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之。是上訴理由若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第1 款至第5 款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二、上訴意旨略以:原審判決有以下諸多缺失,即鑑定報告既已認定有植入人工骨,則本件應再查證究竟是手術或外傷造成骨缺損,又原審認定「生長因子」即為「美双美膠原蛋白骨填料」與調查證據結論不同;本件案情繁雜卻未採行通常訴訟程序;且多項證據包括系爭手術是否有植入人工骨必要、手術後是否有產生骨缺損及生長因子是否即為双美膠原蛋白骨填料及上訴人是否同意簽署「生長因子治療同意書」、「双美膠原蛋白骨填料治療同意書」及「台微醫喜瑞骨人工骨替代物治療同意書」等,原審未審查其所聲請調查之證據即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認定有違論理及經驗法則;另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書並未檢附具結文,亦無鑑定委員姓名與簽名等,原審竟採為證據,顯有重大瑕疵等情,爰依法提起上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上訴人係對於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已提出19份上訴狀,惟依其上訴狀所載內容,核屬就其在原審業已主張之事實反覆主張,及對原審判決之證據取捨、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未表明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情事及其具體內容,或具體指摘原審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情形,亦未指明所違背之法規、法則、司法解釋或最高法院判例,且就整體訴訟資料亦無從認定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足見上訴人並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又上訴人提起上訴迄今已逾20日,仍未補正合法之上訴理由,依前揭說明,本院毋庸命其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四、末按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1 項準用同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為新臺幣1,500 元,應由上訴人負擔,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1 項、第2 項、第471 條第1 項、第444 條第1 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第436 條之19,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林其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小上字第19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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