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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62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林常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6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黃堂榮
即反訴被告
被上訴人即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劉希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柒仟貳佰參拾伍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等情,則其上訴利益額,應為新臺幣(下同)5,092,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235 元。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藍姿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62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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