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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49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劉哲嘉

上訴人
即被告桃園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洪清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華雄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7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8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49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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