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1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振芳
- 訴訟代理人
- 高儷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勤太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44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