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6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60號
- 原告
- 劉芳君
- 被告
- 蔡東村
- 被告
- 黃順斌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蔡東村
- 被告
- 文華漾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簡黃玉峰
- 被告
- 嘉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玉蓉
- 訴訟代理人
- 洪江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八頁第十三行關於「證人郭日峰」之記載,應更正為「郭日峯」;另第十頁第二行關於「亦係毫無憑據之評論」,應更正為「亦係非毫無憑據之評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