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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事聲字第20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吳佩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事聲字第20號

抗告人
豐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樹木

上列抗告人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事聲字第20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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