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事聲字第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事聲字第20號
- 抗告人
- 豐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樹木
上列抗告人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事聲字第20號
上列抗告人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