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17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1726號債 權 人 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智永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倍好有限公司、陳哲煒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倍好有限公司之所在地在新北市林口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債務人陳哲煒之住所在新北市永和區,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均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