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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276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2769號
債 權 人
蜜蜂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若頤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富成衣有限公司、潛龍實業有限公司、米奇容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有富成衣有限公司、潛龍實業有限公司、米奇容國際有限公司之所在地分別在宜蘭縣五結鄉、新北市樹林區、新北市永和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均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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