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603號債 權 人 王依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田書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薪資,故請撤回對田書旗之請求(田書旗僅為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或提出足以證明得向田書旗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匯款薪資至王依婷帳戶影本(內容須清晰)。 四、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是否有誤(應以實領薪資計算)?若有誤,併請更正,並釋明計算方式。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