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促字第603號債 權 人 王依婷 債 務 人 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書旗 債 務 人 田書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肆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係請求給付薪資,故請撤回對田書旗之請求(田書旗僅為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或提出足以證明得向田書旗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經本院民國109 年8 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雖債權人具狀陳報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田書旗因執行業務時違反銀行法遭判處有期徒刑在案,故應與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連帶給付薪資責任,然田書旗違反銀行法遭判處有期徒刑之案件與本件請求薪資無關,且債權人未提出得向田書旗請求給付薪資之釋明文件,亦未撤回對田書旗之請求,故請求田書旗負連帶給付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