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催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催字第47號聲 請 人 永全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明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附表應載完整發票人暨負責人姓名,並增列受款人)。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