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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1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姚葦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1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崧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許永祺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貳仟陸佰參拾貳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 年者,以5 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而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係就一繼續性法律關係存否發生爭執,核屬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依法自應就其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額,核定其訴訟標的總額。

二、經查,原判決主文第一項至第五項係認定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660 元,及自民國109 年1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並提繳400 元至上訴人之勞工退休金專戶;被上訴人應自109 年1 月1 日起至109 年10月31日止,按月於次月5 日給付上訴人10萬元,及自應給付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並提繳60,660元至上訴人之勞工退休金專戶;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7 萬7,000 元,及自109 年12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並提繳4,812元至上訴人之勞工退休金專戶;被上訴人應自109 年12月1日起至上訴人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次月5 日給付上訴人7 萬元,及自各該月之次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並按月於各該月之次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並按月於各該月之再次月最後一日提繳4,368 元至上訴人之勞工退休金專戶。核前開上訴人之請求,均係以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且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故本件上訴利益應以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定之。又僱傭關係最長以5 年計,而被上訴人自108 年12月28日經上訴人解僱,如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則自108 年12月29日起至113 年12月28日止,該5 年期間所得領取之收入(包括應領之工資及新制退休金),核為478 萬6,374 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2,632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金額之幣別為新臺幣、日期之歷別為民國)┌─────────┬──────┬───────┬────────────┐│ 日期 │應 領 工 資 │應領工資計算式│新制退休金(及其計算式)││ │ │ │ │├─────────┼──────┼───────┼────────────┤│108年12月29日起至 │ 6,667元│當月工資10萬元│400 元(應領工資6,667 元││同年12月31日止 │ │-已領工資9 萬│×6 %) ││ │ │3,333 元 │ │├─────────┼──────┼───────┼────────────┤│109年1月1日起至同 │ 1,000,000元│每月工資10萬元│6 萬0,660 元(每月提繳新││年10月31日 │ │×10個月 │制退休金6,066 元×10個月││ │ │ │) │├─────────┼──────┼───────┼────────────┤│109年11月1日起至同│ 23,333元│以每月工資10萬│4,812 元(109 年11月應領││年11月7日止 │ │元計(10萬元×│工資7 萬7,000 元,應提繳││ │ │7/ 30) │新制退休金4,812 元) │├─────────┼──────┼───────┤ ││109年11月8日起至同│ 53,667元│以每月工資7 萬│ ││年11月30日止 │ │元計(7 萬元×│ ││ │ │23/30) │ │├─────────┼──────┼───────┼────────────┤│109年12月1日起至 │ 3,360,000元│每月工資7 萬元│20萬9,664 元(每月提繳新││113年11月30日止 │ │×48個月 │制退休金4,368 元×48個月││ │ │ │) │├─────────┼──────┼───────┼────────────┤│113年12月1日起至同│ 63,226元│每月工資7 萬元│3,945 元(每月提繳新制退││年12月28日止 │ │×28/31 │休金4,368 元×28/31 個月││ │ │ │) │├─────────┴──────┴───────┴────────────┤│①應領工資:450 萬6,893 元(計算式:6667元+1000000 元+23333 元+53667 元││ +3360000 元+63226 元)。 ││②新制退休金:27萬9,481 元(計算式:400 元+60660 元+4812元+209664元+ ││ 3945 元) ││③合計5 年之應領收入:478 萬6,374 元(計算式:4506893 元+279481元)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昱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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