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5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邱志成
- 訴訟代理人
- 劉睿哲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信德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原訴字第5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信德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