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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54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林其玄

上訴人
即原告
邱志成
訴訟代理人
劉睿哲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信德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54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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