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35號
- 聲請人
- 陳麗卿
- 代理人
- 鄭瑞崙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隆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第30條之1 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