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35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35號

聲請人
陳麗卿
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隆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第30條之1 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古鳳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