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35號聲 請 人 陳麗卿 代 理 人 鄭瑞崙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隆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第30條之1 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 二、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古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