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428號債 權 人 邱冠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田書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並釋明之。 三、請敘明本件債務人為田書旗或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若為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更正為正確債務人(公司名稱),並表明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公司、法定代理人地址。 四、若債務人為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該公司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經該公司簽章之離職證申請書,及債權人勞保(加保、退保)明細表影本。 五、若債務人為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該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六、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