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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43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431號

債權人
陸文正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瑞益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並請提出瑞益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其它足以證明得向瑞益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承攬契約、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本件向瑞益有限公司為催繳貨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予「瑞益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及經其簽收之回執正、反面)、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另聲請人請於聲請狀補簽章,並請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經本院民國109 年6 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雖債權人已補繳納聲請費、補簽章、提出瑞益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然仍未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瑞益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經兩造核章之承攬契約、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等),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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