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112號債 權 人 游輝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尊暘建設有限公司、黃菁華、張明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提出債務人黃菁華、張明燈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三、提出對債務人黃菁華、張明燈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