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1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112號
- 債權人
- 游輝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尊暘建設有限公司、黃菁華、張明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提出債務人黃菁華、張明燈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三、提出對債務人黃菁華、張明燈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