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4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496號
- 債權人
- 陳怡靜即信德建材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簡尉倫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提出債務人簡尉倫最新戶籍謄本、債權人應於聲請狀底蓋印商號大小章,該裁定已於109 年12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