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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司字第250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250號

聲請人
林家瑋即喜恩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喜恩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一○年五月四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清算人因部分債權債務尚未完結,無法於展延清算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於民國108年11月4日就任為喜恩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108年度司司字266號聲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展延清算期限至109 年11月 4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9 年11月4 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10 年5 月4 日止。爰裁定如主文。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展延六個月至110 年5 月4 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司字第250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展期清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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