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司字第2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250號
- 聲請人
- 林家瑋即喜恩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喜恩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一○年五月四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清算人因部分債權債務尚未完結,無法於展延清算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於民國108年11月4日就任為喜恩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108年度司司字266號聲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展延清算期限至109 年11月 4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9 年11月4 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10 年5 月4 日止。爰裁定如主文。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展延六個月至110 年5 月4 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