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8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801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嘉瑩即佶特企業社、王濬緒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王濬緒之姓名(據本票影本所示債務人姓名為王濬「旭」)。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