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0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064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宋源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氫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傅偉僑、傅崇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氫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