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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小抗字第1號

國家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魏于傑蕭淳尹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國小抗字第1號

抗告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
相對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王俊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20日本院107 年度桃國小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36 條之32及第495 條之1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20日本院107 年度桃國小字第3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9 年度救字第23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審判長另於109 年2 月21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9 年3 月6 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抗告人迄今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依上說明,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蕭淳尹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古鳳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小抗字第1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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