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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29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羅詩蘋

上訴人
即被告
黃琬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黃政權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黃清茂

黃傑隆

黃苑瑄

黃清維

陳黃阿嬌

林素玉

黃瑞興

黃琬琪

黃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2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定有明文。是以,提起上訴如未繳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即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2月21日所為109年度家繼訴字第29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0萬8,3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6,5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111年5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詩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古罄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29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