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73號
- 上訴人
- 中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裕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駿浤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18日所為109年度建字第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7萬7,8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3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建字第7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駿浤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18日所為109年度建字第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7萬7,8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3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