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號
- 原告
- 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智永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連春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23,962元,折合新臺幣(下同)9,812,809元(以起訴日民國108年12月30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30.29元計算,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2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