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號原 告 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智永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連春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23,962元,折合新臺幣(下同 )9,812,809元(以起訴日民國108年12月30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30.29元計算,元以下4捨5入),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8,2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