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7號原告 趙宗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佳穎即優格寶寶商行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請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及聲明被告不得執系爭本票裁定對原告為強制執行,其訴訟目的在對被告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並阻卻強制執行程序,因訴訟所受之利益為單一,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其最高者核定之。查原告訴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金額,與所聲明不得執以強制執行之金額同為新臺幣(下同)54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