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70號
- 原告
- 林科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間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7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間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