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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8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張世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8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鄧曉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汶宜、陳芳怡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12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敘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82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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