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8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8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鄧曉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汶宜、陳芳怡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12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敘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