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27號
- 上訴人
- 邱政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品諭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22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2 萬2,2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2,0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