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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5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丁俞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5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梁語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夢純因109 年度訴字第1353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3,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8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53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