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7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清雲
- 訴訟代理人
- 田俊賢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泓律師
- 複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蔡篤杰
- 訴訟代理人
- 謝崇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等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37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