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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7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林春長

上訴人
即原告
王清雲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
複代理人
李泓律師
複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蔡篤杰
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等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37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70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