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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13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李國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13號

原告
邱烱祿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嘉欣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及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爰裁定命原告於三十日內補正欠缺及不合法,逾期未補正,本院得駁回起訴。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提出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處所,並提出相關佐證。

(三)共有人李成佳之女李敏之配偶陳光梓之除戶戶籍謄本。

(四)原告於109 年10月26日業已具狀陳明被告陳林月(原名林月,見本院卷一第91頁)已與41年8 月15日與共有人許土生終止收養,因此許土生於54年5 月7 日死亡時,陳林月尚非繼承人,請原告就此表示意見。另許土生部分是否另有其他繼承人,否則此部分,將有當事人不適格情事。

(五)原告於109 年10月26日具狀陳明許石妹為許清江之繼承人等語(見本院卷一第53頁) ,是其原為共有人之一,其於100 年6 月29日死亡,應由其繼承人繼承其共有人地位,請提出許石妹之繼承系統表,並提出相關戶籍謄本及陳明是否為當事人之追加?

(六)原告於109 年10月26日具狀陳明張許親為許勤養女,亦為許利之繼承人等語(見本院卷一第53頁) ,但所提除戶戶籍謄本則未記載養父母,請查明張許親於生前是否為系爭共有土地之共有人之一,若是,則請提出其繼承系統表,並提出相關戶籍謄本及陳明是否為當事人之追加?

(七)提出被告李梅養父李天送之除戶戶籍謄本。

(八)被告許建昌之最新戶籍謄本。

(九)陳明原共有人許清江之三子、次女之姓名及年籍,並補正戶籍謄本。

(十)請提出最新之「訴之聲明」全文。

二、補充說明:因法官更動,本事件由周股變更為月股承辦,嗣後如有向法院遞狀,請向月股提出,若有電話連絡必要,請逕洽月股書記官黃文琪辦理,分機號碼:16030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國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13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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