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46號
- 上訴人
- 吳進城
- 上訴人
- 吳穰宸
- 上訴人
- 吳進田
- 被上訴人
- 羅煥記
-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
羅李鳳蘭
羅煥章
羅文樑
羅文權
羅玉燕
羅文茂(即羅龍華之承受訴訟人)
羅文雄(即羅龍華之承受訴訟人)
羅文權(即羅龍華之承受訴訟人)
羅文東(即羅龍華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4,380元(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400元占用面積180.7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