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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吳佩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號

原告
張茹雯
被告
日鼎水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新臺幣30,700元。該裁定已於108 年11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可稽,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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