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4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桃園區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洪清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華雄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7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8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