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86號
- 上訴人
- 宋力銓
宋昭榕
宋蘇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鄒慧蒂、鄧運合、李太郎、張文耀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58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33萬9,1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5,9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2586號
宋昭榕
宋蘇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鄒慧蒂、鄧運合、李太郎、張文耀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58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33萬9,1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5,9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