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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6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彭怡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60號

原告
劉芳君
被告
蔡東村
被告
黃順斌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東村
被告
文華漾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黃玉峰
被告
嘉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玉蓉
訴訟代理人
洪江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八頁第十三行關於「證人郭日峰」之記載,應更正為「郭日峯」;另第十頁第二行關於「亦係毫無憑據之評論」,應更正為「亦係非毫無憑據之評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60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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