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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0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林其玄

原告
黃志銘
原告
李佩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複代理人
李庚道律師
被告
彭駿豪
被告
黃裕鴻
訴訟代理人
余韋德律師
被告
陳儀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第8頁第14行至15行「原告李佩穎假執行之聲請,則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併予駁回。」應更正為「至原告黃志銘敗訴部分及原告李佩穎假執行之聲請,則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02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