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02號
- 原告
- 黃志銘
- 原告
- 李佩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志峯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庚道律師
- 被告
- 彭駿豪
- 被告
- 黃裕鴻
- 訴訟代理人
- 余韋德律師
- 被告
- 陳儀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第8頁第14行至15行「原告李佩穎假執行之聲請,則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併予駁回。」應更正為「至原告黃志銘敗訴部分及原告李佩穎假執行之聲請,則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