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0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侯金卿
- 即被告
- 侯金鑾即御龍料理總鋪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妤
- 即原告
- 陳○名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陳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 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8,129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9 年10月17日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137,50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48,129元。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