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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4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4號

上訴人
蘇晟晢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黃淑珠、鄭瀚星、王淑雲、戴芳瑀、鄭靖宥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8 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柒佰貳拾伍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第一審經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49萬2,2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7,7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由上訴人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4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