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4號
- 上訴人
- 蘇晟晢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黃淑珠、鄭瀚星、王淑雲、戴芳瑀、鄭靖宥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8 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柒佰貳拾伍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第一審經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49萬2,2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7,7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由上訴人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