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64號
- 上訴人
- 吳欣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克推間因本院民國109 年度重訴字第364 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6,0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6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克推間因本院民國109 年度重訴字第364 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6,0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