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13號
- 原告
- 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曾清祥
- 訴訟代理人
- 劉士昇律師
- 被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桔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對象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列印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3頁);又查無兩造間有合意管轄之約定,原告所執系爭保證書係其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湖分行(址設臺北市○○區○○路000 號)間之契約,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