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56號原 告 羅文燚 梁忠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邱煥文 受 告知人 梁玉騰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本院一0八年度司票字第八三九八、八三九九號裁定之本票,對於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被告不得執上開裁定對原告強制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在與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妥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妥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原告主張兩造間就附表所示本票債權不存在,為被告所否認,則就兩造間就附表所示本票債權存否有爭議,並因而致原告私法上就該本票債權有不安狀態,且此種不安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應認有確認利益。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所執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下稱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嗣後本院以108 年度司票字第8398號、108 年度司票字第8399號裁定在案,惟系爭本票上雖記載原告二人為共同發票人,然系爭本票上之簽名、蓋章均非原告二人所親簽、親蓋,應為遭他人盜刻盜蓋即冒名偽造之簽名,既然系爭本票上之簽章皆非原告二人所為,故原告自不負票據發票人之責任,並否認系爭本票債權之存在,然被告已持上開本票裁定對原告為強制執行(案號為108 年度司執字第109009號、108 年度司執字第109249號)等語。並聲明:㈠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羅文燚、梁忠鎮二人所簽發如本院108 年度司票字第8398號民事裁定所示如附表編號1之本票,對羅文燚、梁忠鎮二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㈡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羅文燚、梁忠鎮二人所簽發如本院108 年度司票字第8399號民事裁定所示如附表編號2 之本票,對羅文燚、梁忠鎮二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㈢被告不得執本院108 年度司票字第8398號民事裁定對原告羅文燚、梁忠鎮二人為強制執行。㈣被告不得執本院108 年度司票字第8399號民事裁定對原告羅文燚、梁忠鎮二人為強制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二人有至被告公司協商,當時即確認系爭本票為原告二人所簽立,且系爭本票上簽章皆為原告二人所為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 項定有明文。被告持系爭本票對原告聲請本票裁定進而聲請強制執行,原告則否認系爭本票上其簽名、蓋章之真正,則本件之爭點厥為系爭本票上發票人為原告之簽章是否真正。又按票據本身是否真實,即是否為發票人所作成,應由執票人負證明之責(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659號判例參照)。故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對執票人提起確認本票係偽造或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者,應由執票人就本票為真正之事實,先負舉證責任。被告既無法舉證證明系爭本票係由原告親自簽發,應認原告並未在系爭本票上為發票行為,則原告自無庸負票據責任。是以,被告所持系爭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應堪認定。原告以被告對其之票據債權不存在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被告所持上開本票裁定之執行名義不得對原告強制執行,亦屬有據。從而,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經核與本件之判決結果無礙,爰不逐一論述,附予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李韋樺 附表: ┌──┬─────────┬────────────┬────────┬───────────┐ │編號│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人 │發 票 日 │本票裁定案號 │ ├──┼─────────┼────────────┼────────┼───────────┤ │ 1 │500萬元 │上茂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08 年5 月30日 │108 年度司票字第8398號│ │ │ │梁玉騰即騰茂工業社 │ │ │ │ │ │羅文燚 │ │ │ │ │ │梁忠鎮 │ │ │ ├──┼─────────┼────────────┼────────┼───────────┤ │ 2 │11,412,000元 │上茂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4月19日 │108年度司票字第8399號 │ │ │ │梁玉騰 │ │ │ │ │ │羅文燚 │ │ │ │ │ │梁忠鎮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