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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239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2399號

債權人
帝鴻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翊臻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懷寧醫院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懷寧醫院之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請款單或發票及交(領)貨簽收單影本、寄出之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經本院民國110 年10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11月7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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