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52號

給付補助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謝志偉

上訴人
即原告
劉志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補助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請求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惟上訴人其中請求之薪資差額110,936 元及資遣費29,535元,合計為140,471元部分,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6,550元〔計算式:8,100-(2,325×2/3)=6,55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52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補助款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