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婚字第47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就其不利部分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新臺幣(下同)1,024,999元,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024,999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