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10號
- 原告
- 陳許秀
- 原告
- 潘坤地
- 原告
- 潘慶火
- 原告
- 許潘韻如
- 原告
- 許秀玉
- 原告
- 共 同訴 訟
- 代理人
- 林鈺雄律師
劉哲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鳳珠等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五頁第十九行關於「潘坤池」之記載,應更正為「潘坤地」。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九頁附表四分割方法欄內關於「潘昆馳」之記載,應更正為「潘坤地」。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九頁附表五繼承人欄內關於「潘坤池」之記載,應更正為「潘坤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分別依聲請及依職權予以更正。
家事庭法 官 毛松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