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4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廖美滿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儒林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柯光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儒林園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25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12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