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5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簡兆峰
- 即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蔣孟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8月11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25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